广州生育保险津贴标准
1.参保人生育假期:
a顺产的,98天;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另加30天;
b.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另加15天;
c.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d.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15天;
e.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30天;
f.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45天;
g.怀孕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的,75天。
h.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按产前15天及产后至死亡时的实际天数计算。
2.参保人计划生育手术假期:
a.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
b.放置宫内节育器的,3天;
c.施行输卵管结扎的,30天;
d.施行输精管结扎的,10天;
e.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
注意事项:同时施行上述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3.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假期或晚婚、晚育奖励假期以及看护假期,参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1、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2、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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