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2、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车辆;
3、当事人在三十日内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还车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遵守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车辆。当事人在三十日内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还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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