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比四级高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一)首席大法官;(二)大法官:一级、二级;(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法官等级的晋升(一)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五级法官至三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二)一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晋级实行选升。(三)晋升高级法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四)法官由于职务提升,其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低等级。由 五级法官至三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可知五级法官为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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