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
根据《广州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迫切就业愿望,愿意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援助的下列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的人员。
(二)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指本市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女满30周岁、男满35周岁的人员。
(三)特困失业人员:
1.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且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
2.“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3.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4. 属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一方。
(四)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指父母一方或双方持有《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之一的困难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五)残疾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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