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按第二、三条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广州、深圳、珠海、湛江市按照不低于5%标准修建;汕头、佛山、惠州、茂名市按照不低于4%标准修建;其他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县(县级市)和地级市直辖镇规划城区按照不低于3%标准修建。
十层以上的建筑(含十层),应建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十层以下,基础埋深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建筑面积的3%修建,基础埋深不起过2米的,按建筑面积2%修建。
人防车位是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因为人防车位的产权是属于人防办的,不能过户给私人的,这些车位只是在和平时期利用闲置地下空间作为停车位,如果一旦爆发战争的话人防办是要收回这些区域统一安排作为人防设施供市民用作防空袭避险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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