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标准的具体标准为:
一、城镇低保标准: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等9个区从410元提高到480元;花都区、增城市从370元提高到435元;从化市从355元提高到415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 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335元提高到420元;白云区、花都区、增城市从290元提高到360元;从化市从250元提高到300元。
三、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等9个区从490元提高到580元,花都区、增城市从440元提高到520元,从化市从425元提高到500元。
四、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400元提高到500元,白云区、花都区、增城市从350元提高到430元,从化市从300元提高到360元。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明确,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80元。
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每人每月1680元
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1年为每人每月1120元)的1.5倍,从每人每月16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80元,自2021年4月9日起执行。
低保低收入家庭财产限额标准自2021年4月9日起按新标准计算执行。
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收入与财产界定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家庭人均收入以及家庭财产等经济状况核对,参照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规定执行。
(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最高不超过广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低收入困难家庭收入扣减标准,按照广州市低收入居民分类救济相关规定执行。
(四)低收入困难家庭财产限额标准,按照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财产限额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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