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如果被继承人在该公证处做的公证,那么继承人是可以查询的,直接询问公证处就可以。
继承公证事项中的公示制度:遗产继承公证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相应的法律事实应当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的重点就是继承人的情况既被继承人共有几个合法的继承人,以及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被继承人的遗产不断增加,利益的驱动致使上述调查重点都是继承公证事项中当事人最容易提供虚假事实的(情况)。
公证人员现在调查的方式一般为查阅当事人的人事档案记录、询问证人等。由于公民的人事档案的管理在相当一些单位没有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加强,人事档案管理的制度也有待提高,出现了许多当事人的人事档案不知所去或者记载不全的情况,又由于现阶段公民工作、居住地点不断改变,了解当事人家庭亲属情况的证人也不易寻找,而这些传统方法就是公证员在办理继承公证事务中查清继承人的情况(既被继承人共有几个合法的继承人)以及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的重要手段。
而这些因素又严重影响继承公证事项的调查程序的进行,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阻碍了公证事业的发展。建立公证公示制度是现有公证调查方式的重要补充,在办理继承公证程序中应当将继承有关情况用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在公证处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张贴告示等方法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为继承公证的受理情况以及其他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遗赠受益人限时向公证处申报继承和接受赠与等内容。
继承公证公示制度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出现遗漏继承人的情况,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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