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60天之内答复。
《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答60天内,作出书面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经相应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应超过30天。
信访人如果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意见书之日起,30天内申请复查。
这首先要看是哪个行政级别的副局级,不能一概通论。
举例来讲,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州、盟)、县(旗、县级市等)政府组成部分中都设信访局,信访局中都有副局级信访督查专员设置,若是省局的副局级督查专员是副厅级,地级市局的专员是副处级,县级局的专员是副科级。其他局若设副局级督查专员,情况相同。
最新留言